政策法规
(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〉等五部法律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
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,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》、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和《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》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航路航线、进近(终端)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或者对以
1.总则1.1目的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(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)的管理,对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实施实名制登记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。1.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 250 克以上(含 250 克)的民用无人机。1.3 登记 要求自2017 年 6 月 1 日起, 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
为创新许可管理方式,鼓励新兴业态发展,满足企业合规经营需要,拓展无人机应用服务领域,民航局运输司起草了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》( 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 ,经征求采纳各方意见,现予印发。本《办法》自2018 年6 月1 日起生效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